11月15日,張北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尹某前尋釁滋事案,并當庭宣判。截止當日,該院受理的14件涉惡案件,全部審結,結案率100%。
被告人尹某前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一案,張北縣檢察院以張檢公訴刑訴〔2019〕160號起訴書,于2019年11月1日向張北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張北縣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尹某前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

庭審中,法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機關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當庭提供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相關證據??乇縊驕橢ぞ萁辛司僦ぶ手?。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定罪、犯罪事實、量刑等方面充分發表了意見,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法庭經審理認為,呂某明、王某一、周某寧以營利為目的,糾集眾多社會閑散人員,成立非法替他人討債的“債無憂”公司,插手他人經濟糾紛,在替人討要債務中,通過聚眾擺勢,制造現場緊張、恐慌氣氛,非法控制、滋擾、恐嚇債務人,以對債務人造成強烈的恫嚇和威懾效果來達到犯罪目的。公司成立后,多次實施了替人討債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形成了以呂某明、王某一為首要分子,張某、周某寧、陳某東、王某二、雷某、被告人尹某前等人參加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尹某前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系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應從嚴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尹某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來源:美麗張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