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男子駕照無故被扣11分,交警回應:辭退輔警補還分數》的新聞引起了很多老司機的感同身受。
針對這個新聞,我們往往關注到的是駕駛證違章扣分為什么能無需本人到場就能進行扣分這樣的現象本身。作為一名律師,我對這個新聞關注的焦點卻是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新聞中廣西某縣交警部門對操作“不規范”的輔警作出的辭退處理是否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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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湖南省懷化市交警部門對楊先生的答復中聲稱需楊先生到該地去當面核實因此產生的路費和住宿費由他們承擔,那么這一筆費用的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前一個問題的答案是,所謂的“背鍋俠”,如果事實確實是該名輔警違規操作,那么這個“鍋”還真該他背!至于違規操作的究竟是不是這名輔警,我們無從考證。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閉饉得髂俏桓ň拇峭舜磧κ視謾獨投賢ā返墓娑?。
那么,《勞動合同法》是怎么規定類似于該名輔警的辭退情形的呢?該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名輔警的扣分操作算不算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呢?我相信從看了新聞后大家的心有戚戚焉,就可以得出結論了。
這種辭退用人單位是無需給予任何經濟補償的。所以,正告這些“灰色人士”,不該拿的錢可千萬別伸手,否則很容易得不償失。
第二個問題的答案是,楊先生因到當地去核實扣分事實而產生的路費、住宿費等費用按照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應當由該交警部門以國家賠償的形式支付。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楊先生被違規扣分,顯然屬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那么為糾正這個錯誤的行政處罰行為而產生的費用,去當地處理的交通費、住宿費等,還比如很多網友說的誤工費等等,都應當屬于國家賠償范圍內。
但是國家賠償需要一定的申請手續,需要賠償請求權人提交書面申請,還要相關部門進行審批,法律規定的審批時間是遞交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答復。所以如果楊先生的費用能方便快捷的拿到,那多半就不是正規的國家賠償手續了。
那么,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楊先生肯定就能拿到相應的費用賠償嗎?
該法的第五條還規定了,以下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如果事實調查證明,是某個不該行使該職權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為,那么還賠償該費用么?真得打個問號。
下面,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來了,這些違法亂紀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說明,包括臨時工,他們的違規,甚至是違法行為,給國家機關和普通民眾導致了如此損失,他們除了冒著被開除不給經濟補償金的風險以外,還應承擔什么責任嗎?
《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呵呵……還是那句話,不該拿的千萬別伸手,拿了都得吐出來!
文 四川和駿律師事務所 徐震霞律師